Content on this page requires a newer version of Adobe Flash Player.

Get Adobe Flash player

工作动态
当前位置:主页 > 工作动态 > 工作动态 >

关于印发《邯郸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守法经营 “十禁止”》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5-22

                                  

邯郸市农协总会

邯郸市工商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守法经营“十禁止”》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协办、工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市农协、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邯郸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守法经营“十禁止”》,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好宣传,并及时传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同时要将此规定制作成展牌,与警示监督牌一并悬挂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明显位置,对不按规定悬挂的,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邯郸市农协总会   邯郸市工商局      

                    2014822

 

 

 

 

 

邯郸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守法经营“十禁止”

   一、禁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坚决执行“坚持‘封闭性’,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严禁非法办理吸收存款。

二、禁止对外违规投放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资金必须坚持限于成员内部使用、小额、短期的原则,禁止向非合作社成员投放资金、发放贷款,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三、禁止违规进行风险性投资。禁止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投放于投融资、贷款、担保、房地产、钢材等公司和行业,禁止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

四、禁止从事核准范围外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诚实、守信、审慎经营,禁止从事注册范围外经营业务,禁止利用合作社合法平台搞非法经营。

五、禁止非法乱设分支机构。禁止农民合作社设立代办站、代办点、代办员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设的门店、展销厅、直销店装修风格雷同金融机构。

六、禁止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遵循服务成员、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原则,利率原则上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种存款相同,合作社内部成员借用信用合作资金使用费标准参照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利率执行,不得随意提高使用费标准,禁止超过规定费率标准吸收成员资金。

七、禁止违背成员意愿强制入股、变相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充分尊重社员意愿,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凡不参加信用合作的成员,不享受信用合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要求退股的,要按照程序退还该成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

八、禁止违规处置合作社资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搞好合作社账目设置、经营核算和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收益分配,明确合作社财产归属,确保合作成果惠及每个合作社成员。禁止弄虚作假虚设账目,禁止违规处置合作社财产和变相侵吞合作社社员财产,禁止将社员入股资金转化为合作社法人资产。

九、禁止出租转借转让合作社合法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从事业务范围内经营活动,禁止以追求个人私利为目的骗取合作社登记,禁止脱离实际,搞虚假宣传和无产业支撑的空壳合作社,禁止出租、转借、出让合作社手续。

十、禁止顶风违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照章办事,守法经营。自觉接受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服务,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合作社有关经营情况。对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4-2024 邯郸市农业服务协会总会 版权所有 培训服务部 电话:31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