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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5-22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3年10月17日)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很不充分,突出表现在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发展慢。农民和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依然是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制约因素。为了适应新阶段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国家试点单位的做法,现就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作一件大事,纳入农村小康建设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要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市场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组织形式,是联结国内外市场,活跃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增收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许多地方长期存在的农产品销售难、结构调整难、科技推广难等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业、农村经济就很难有一个新的发展。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作一件大事,纳入农村小康建设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明确民办、民管、民受益、党领导和不拘一格,放手发展的指导思想,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制定鼓励支持多种形式、多样化发展的具体办法。各级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放开搞活的总体要求,坚决破除各种影响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广泛发动群众,齐心协力引导和支持广大农民自愿联合、组织起来,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办企业,都可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认真贯彻“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会)员大会或社 (会)员代表大会。其组建形式、经营内容、是否交纳股金、会费等都应由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农民依据《农业法》的规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起来,结成一定组织,无论规模大小,无论从事种植、养殖还是加工、经营和服务,也无论叫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或专业服务协会,只要有民主制定的章程,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有利于产销衔接和农民增收,一律视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大力支持,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始终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乱加干涉。各级党政组织要因势利导,既要积极依法大力扶持发展,又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实效,不能搞强迫命令。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逐步规范”的工作方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办事。当前,要集中力量,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力争“十五”期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商品经济发达、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发展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要扶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实体、增实力、扩规模、上水平,向规范运作发展;尚未脱贫的乡、村,要结合扶贫开发,积极鼓励农户从联合生产开发起步, 由点到面, 由小到大,逐步向技术、购销合作发展,切忌贪大求洋。坝上、山区一些乡、村,要充分发挥自然优势,积极发展错季蔬菜、种子繁育和牛、羊养殖,并在这些产业大力发展合作经营、合作服务,加快脱贫步伐;广大粮棉主产区,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在发展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寻求突破,引导农民的生产经营更加广泛地与市场接轨。

  四、要始终把鼓励、支持农民自己发起兴办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首要着眼点。农民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整个过程中,要始终以鼓励农民依法发起兴办为基本出发点和着眼点。要通过宣传教育、政策支持、示范引导等多种形式,调动广大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经营大户、农民经纪人和热心合作服务的乡村干部及科技能人发起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县乡经济技术部门和基层供销社,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主动加强与农民的联合,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新贡献。各级各有关方面要齐心协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领域、多层次、不拘一格,健康快速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成立,都要符合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使入社(会)农民真正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决不能与民争利,更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五、着力抓好典型示范。省、市、县及有关部门都要本着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指导原则,在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认真筛选一批示范典型,进行重点扶持。通过“百点示范、百先带动”,引导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在产业上,要把市场化、商品化较高的乳品、禽蛋、肉类、蔬菜、林果、水产等作为发展的重点;在经营环节上,要把合作加工、合作购销作为重点;在区域发展上,要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乡、村作为重点。要按照总体抓发展,典型抓规范的要求,积极引导典型示范单位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积累分配机制、民主管理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经验。

  六、认真搞好培训教育。从今年开始,全省要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对县、乡、村和涉农经济技术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有关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各类经营大户等骨干力量进行普遍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的“带头人”、“明白人”。培训要分级负责,市、县有关负责同志由省组织集中培训;乡村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由市、县组织培训。培训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切实注重实效。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开办专栏、拍摄专题片、组织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积极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省、市、县各级要把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直接补贴农民的一条有效途径进行积极探索。从2004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各市、县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重点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八、实施税收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以及经其分级、加工、包装加注品牌商标等的农产品,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其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九、加大农村信贷支持。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在进行信贷评估调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具备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用其房屋、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作贷款抵押。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贷款,可根据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面向农户的小额贷款,要优先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员的需要。要千方百计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试点尽快在各县(市)普遍建立起面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信用担保机构。

  十、加大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农业开发项目、科技推广项目、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等,在符合国家项目政策的前提下,经论证筛选后,可优先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级农、林、牧、渔以及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项目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办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认定为龙头企业。

  十一、方便登记注册。农民自愿联合,依法组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有关方面要及时予以审批和登记注册。符合社团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营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选择“合作社”等各种企业类型,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改进登记办法,减少收费,积极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提供方便。

  十二、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经营活动。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坚决制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摊派,有关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收取服务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缔,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凡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四、各级农业部门,要重点围绕蔬菜、专用粮食、优质棉花、油料、种子及食用菌等产业,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市场要求和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发展订单农业、标准化生产,努力培育名牌产品。要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相关农业开发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结合起来,不断壮大合作组织的经济技术实力。

  十五、各级畜牧部门,要重点围绕乳品、禽蛋、猪、牛、羊等肉类和优质饲草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引导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养殖小区建设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安全保健食品。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疫病防治和产、加、销衔接等配套服务。

  十六、各级林业部门,要重点抓好优质果品、花卉、林产品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切实强化服务和指导,重点帮助林果、花卉优势区域和集中产地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林果产品龙头企业、建立特色基地、培育专业市场有机结合起来,以适应城乡绿化、美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

  十七、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县、乡供销社,要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县、乡供销社在场地、设施、购销网点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农业产业化的方式,与农民自愿联合,积极探索新的发展路子。要按专业合作章程,实行民主管理,盈利返还,互惠互利,风险共担。

  十八、各级科协,要进一步发挥科技引导、示范和推动作用,积极发展和培育农技协。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各级科协要重点围绕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发展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水利、水产、中小企业、农机等有关部门,也要紧密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做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建设工作。

  十九、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从事农村荒山、荒坡、荒地、滩涂等资源的承包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四荒”资源开发,享受国家有关投资支持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通过拍卖、承包等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作贷款抵押。在其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或侵占。

  二十、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密切结合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充分的地方,要积极引导拓展联合,发育发展区域性的产销联合会或农产品行业协会。当前,要重点围绕畜牧、蔬菜、林果三大支柱产业,选择那些在全国占有较大份额、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出口农产品,抓紧进行农产品行业协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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